文件号:成建委[2011]487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指导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二、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制作标牌,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三、我委将对近期竣工工程的标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195号(原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电话:028-87488218
传真:028-87485077
扫描访问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5 中信国安建工集团(GuoAnJGJT.Cn). All Rights Reserved. | 蜀ICP备18007124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