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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9/15 14:56:21     点击率:307


文件号:成建委[2011]472号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市建筑劳务企业已达700余家,通过行政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建筑劳务企业的市场行为,建设工程拖欠工资投诉案件比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由于建筑劳务市场还比较混乱,有的建筑劳务企业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不足,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有的在蓉承接工程中时有质量安全事故、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劳务企业负责人甚至采取失踪、注销企业等方式来逃避责任,给行业管理上带来了很大难度,严重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春节前夕,因劳务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占总投诉件的约75%;近年来因劳务管理问题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5%左右。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管,增强建筑劳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防范和遏制违法分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督促整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问题的通知》(川建建发[2010]311号)、市政府《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顿规范建筑劳务企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信用管理为主线,以网络信用登记为平台,以实名“双卡”为媒介,采取自查、自律、自纠的形式,通过对建筑劳务企业的整顿和规范,促进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协调发展,引导建筑劳务企业向“专、精、新、特”方向发展,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立诚信的劳务分包市场,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集中整顿规范期限及措施。

    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半年的时间内集中整顿和规范全市的建筑劳务企业,检查在建工程的劳务管理情况及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合同执行情况等,抽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施工企业劳务费拨付及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监督落实情况,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实 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355号)等文件规定督促整改规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并通过通报批评、警示谈话直至取消资质资格的处理,促使诚信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集中整顿规范的重点。

    1.劳务企业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的;

    2.劳务企业使用未办理实名“双卡”农民工的;

    3.劳务企业未对工地现场农民工实行实名刷卡管理或存在代刷卡、违规收卡等不良违规行为的;

    4.劳务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5.劳务企业实际管理人员情况与资质申报资料不相符的;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不具有同业推介保函的劳务分包企业,或非法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四)组织机构。

    市建委成立“成都市建筑劳务企业整顿规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协调、检查、督促整改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建议。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将整顿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顿。市建委将在全市通报整顿规范情况。


    (五)其他要求。

    1.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及时将建筑劳务企业整顿规范情况网络填写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号的“整顿规范建筑劳务企业检查用表”(附表1)备查;并于每月28日前将具有全市统一编号的“劳务企业整顿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2)打印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建委建管处。

    2.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在认真总结此次集中整顿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对我市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建筑劳务企业诚信有序管理

    (一)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必须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依据市政府令第168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政府令第168号施行前已在建的工程项目的劳务企业不具备同业推介保函的,该项目所属建筑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二)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等文件要求,建筑业企业所属人员特别是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政府、协会、培训机构或企业等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以安全常识、维权知识等内容为主的实名培训;未参加实名培训的,不能从事施工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培训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三)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本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参与项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实名刷卡、施工现场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在“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中登记(网络锁定)的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实名核查;无故未在岗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每半年和年底,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成都市建筑劳务企业现状和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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