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通知要求,我委定于6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1、主体行为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工程质量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4、建筑市场方面: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检查施工、监理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检查安排
检查方式: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区级抽查、市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时间安排:2011年6月20日—6月24日为企业自查自纠、区县主管部门检查抽查阶段; 6月27日—6月30日为全市督查阶段。
人员组织:检查小组由市建委相关处室抽派人员及专家组成,分设3—4个巡查小组。具体分组另行下达。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大检查是为迎接7月份全省和8、9月份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监督检查作准备。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检查组,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认真落实本次检查工作。
(二)全面自查,严格督查。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的质量安全检查,对建筑市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24日前,将本区(市)县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自查情况(附件1、2)报我委工程质量安全处(传真:028-86632396)。
(三)查纠结合,及时整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水平。
附件:1、市(州)2011年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情况汇总表
2、市(州)2011年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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