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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