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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将获工程造价3%的奖励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3 16:48:21     点击率:4005


四川省住建厅、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

建筑企业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将获工程造价3%的奖励

 

         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 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意见》规定,“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其中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合同约定的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对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奖项名称和补偿奖励标准,在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总说明》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此外,这些奖项也获得了企业的一致“叫好”、纷纷表示严格按照《意见》相关法律执行。

       建筑业“优质优价”多是指“补偿价”。随着近年来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政策,而这里的“优质优价”与经济学中的“优质优价”不同,主要是指“补偿价”。一项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等不同级别奖项,地方或业主都会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给予数额不等的“补偿奖励”。所谓“优质优价”,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价值决定价格,同一种商品,质量好的所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往往较多,包含的价值量较多,因此售价必然高于其它同类产品,这就叫“优质优价”,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但在建筑市场,“优质不优价”却是常态。目前建筑业“最低价中标”制度与“优质优价”原则却是互相违背。“最低价中标法”优点明显,如有利于增加投标竞争性,有效降低工程造价;间接促进施工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等。但在操作中存在不少困难,如企业成本界定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使公平竞争环境缺失等,导致“串标”、“围标”等恶意低价竞标现象频发,不仅违背了“最低价中标”本意,也使工程质量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最低价中标”制度是导致建筑业“优质不优价”现象存在的根源,也与建筑质量安全关系密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强调“要突破重点”,必须创立新的体制、机制,“最低价中标”制度改革也需要像“质量控制价”这样的创新。

       据了解,以往采用的“低价中标”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也会造成招投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是质量隐患问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较大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其次,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还有就是企业安全信誉受到影响。国有企业“低价中标”工程难以养活自己的队伍,多数采取“转包”形式。由于实行的是以包代管,分包商在安全投入方向选择上存在投机心理,重眼前利益,能省则省,该投入的也没投入到位,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为激励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努力探索“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四川省建设领域的招投标中将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通过考虑造价、管理、质量、信誉等因素来综合评价,以确定最优承包商的办法。《意见》规定,政府重点工程、财政支持项目,以及国有投资项目,如扩大内需、涉及民生、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优先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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