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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12/7 15:55:39     点击率:312


文件号:成建委[2011]6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成都市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强化施工现场过程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管理系统安装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安装视频管理系统: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


    1.主体施工未到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二、视频管理系统安装要求


    (一)摄像头安装部位及类型


    成都市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网络运营服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具体负责受理安装、维护等运营服务业务。


    视频管理摄像头应安装于工地大门口、人员进出场刷卡门口、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材料储备(加工)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面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运营商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如需迁移、拆除视频监管点位,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二)摄像头安装数量。


    摄像头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0.5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


    (2)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6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0.1至1亿元的不少于3个;


    (2)工程造价1至3亿元的不少于4个;


    (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头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三)使用方式。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用租赁等方式使用视频管理系统,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


    三、视频管理系统安装流程


    (一)申请安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网络运营商申请安装视频管理系统,网络运营商受理业务后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协议。


    (二)确定安装位置。网络运营商到施工现场查勘,联系施工(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共同确定视频管理系统摄像头安装具体位置。


    (三)安装与使用。网络运营商安装视频管理系统,经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后,视频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视频管理系统的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自2011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新开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此项内容纳入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同时作为创建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自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视频管理系统运转正常、满足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在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基础上增加5分。


    对在建工程,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在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视频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职在岗,特别是建造师、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人像采集(照相),并持实名“权益信息卡”刷卡进出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文件要求,通过视频管理系统随机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无故不在岗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实行用户分组管理制度,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外,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授权权限,可使用该系统对所属工地实施远程视频管理;视频管理系统登录网址、用户账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网络运营商提供。

    (四)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的研发、维护和综合管理,各区(市)县建设局应大力推进视频管理系统在建设工程的应用,实现施工现场的远程动态管理,并对视频取证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于逃避监管、损坏视频管理系统或人为原因未正常运行视频管理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由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摄像头安装数量最低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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