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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2/5 11:49:22     点击率:905


成建委发[2009]55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在蓉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建设局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力度,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要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按《管理办法》中专家库的专家基本条件,根据专业要求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分别推荐相当数量的专家。市建委将认真审查专家资格,按专业和本市实际所需的专家建立专家库。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管理手续时,必须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把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入口关。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规冒险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台帐。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并进行跟踪管理。要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巡查并实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附件:1、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川建质安发〔2009〕222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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